针对此事,去年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经查涉事电梯规划许可证系违法,但由于已经使用,不宜撤销,应补救后充分利用。但怎么补救,法院又不明说,郁闷的原告住户随后上诉到广州中院,目前该案等待二审判决。下面随广州装修网小编一起了解下事情的详细经过吧。
起因
这部加装电梯只供两户独用
市民郝小姐家住越秀区新河浦四横路一5层居民楼的5楼。昨日上午记者在该居民楼看到,楼房东北角被加装了一部电梯,奇怪的是电梯一楼还安装了一扇上锁的铁门,“只有他们4、5楼两个住户能用,就是因为这件事,本来很好的邻居也闹翻了”。说到这起加装电梯风波,郝小姐非常郁闷,她说,近年来居民楼业主们一直想合资加装电梯,但由于部分邻居不同意,此事一直搁置。
“2014年6月,我们就听说他们要装电梯了,好突然。”郝小姐称,此次加装是401住户和501住户合伙筹建,其中501住户余先生负责具体建设过程。得知消息后,郝小姐和其他业主多次找余先生沟通,希望能合资筹建、共同使用,“当时他们应该是已经达成一致了,就不同意一起建”。虽然加装电梯过程中郝小姐等人一直与余先生商讨,但直至2014年11月电梯完工并投入使用,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告状
商讨合资筹建不成告上法庭
郝小姐表示,余先生等人的拒绝令她非常气愤,主要原因是如今的电梯位置是整栋居民楼唯一可以加建电梯的区域,如果该电梯只能供两户业主使用,剩下的业主以后就算想筹资建电梯也无处安放。除此之外,郝小姐表示,利用公共空间加装电梯,没有征询其他住户的意见,这一点也不妥,“现在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要征询全楼2/3业主的意见。”
一气之下,去年5月郝小姐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及加装业主告上法庭,“规划局审批过程不严格,那两家业主也独断专行,所以他们都是被告。”
一审
认定规划许可证违法
去年11月20日越秀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一审判决认为,涉事越秀区新河浦四横路16号房屋共5层,一梯7户。在当事人向原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扩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仅提供16号房屋4户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审批规定,原广州市规划局在第三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扩建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本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电梯工程已建成并使用,该许可证不宜撤销,并由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上诉
望法院告知如何“补救”
虽然判决规划许可证违法,但由于没有表明具体补救措施,判决也未对加装电梯现状造成任何影响,郝小姐随后又提起上诉。今年3月在二审庭审中,她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一个是审批为什么能通过,一个是现在要怎么办?”
针对此事,昨日记者联系上加装电梯的具体执行人余先生,他称电梯安装时经过正规报建,对于法院的判决,他说:“法院是判决规划局行政违法,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做,还是等政府处理吧。”
说法
法院应明确补救方案
针对此事,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清龙表示,按照该居民楼加装电梯的现状,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太大问题。“违法是本质上的判决,但电梯已经装好使用了,如果拆除又需要耗费大量财力,所以不宜拆除。”按照判决书中的说明,邵清龙判断,所谓的补救措施可以是业主们自行商量,对现有电梯实施改造,以便达到服务所有业主的目的,“可以协商,前期的筹建和后期的改造费用,大家按照楼层等因素公摊,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与此同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春兰表示,既然补救措施没有具体方案,现状又无明显改变,她建议业主可以在二审判决之前,向法院提起“释明”申请,“就是说希望二审判决对补救方案做出解释说明,给出明确的具体内容,这样才好执行。”
旧楼加装电梯怎样才合规?
第1步
征询意见及公示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2步
递资料申请许可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
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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