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装修网了解,去年3月,工作忙碌的邓女士为了省事,购买了某大型开发商位于从化一个楼盘的样板房。购买时,房屋各个部位看上去都完好无损。但去年11月,双方验房时发现,当初漂亮的墙纸已大面积发霉,墙面漆浸水后出现起泡掉块,原来藏于地毯下的木地板严重空鼓、一踩就下陷,就连客厅那盏精美的水晶吊灯也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问题,差点砸到邓女士的头部,另有若干摆件被取走,沙发等家具发霉。
邓女士认为,双方在2015年3月签订的合约明确约定“交楼标准按现状交付”,但开发商未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造成房屋交付时与合同签订时的现状明显不符。对于木地板,开发商应进行相应的维修,吊灯也应当予以更换。
但开发商认为:样板房出售的价格已经是进行过折扣的价格,样板房应参照二手房的做法,开发商对其装修不具备任何的质量保证义务。“按现状”应该是按交房当日的现状,而不是合同签订时的现状。
就此,从化法院法官开展诉前联调工作,使邓女士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由开发商将发霉的墙纸、水浸的墙体进行维修,重新涂刷乳胶漆;木地板、吊灯由邓女士自行更换,开发商协调物业公司免收该套房屋半年物业管理费约1600元。
法官认为,开发商有法定的、强制性的、安全方面的质量保证义务,比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义务,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等质量保证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