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提出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使用管道供气。
《办法》明确,新建高层建筑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使用管道供气。所谓“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这意味着10层以上的居住楼或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都要使用管道燃气。
《办法》提出,禁止在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内的住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办法》也列明哪些用户是暂不实施管道燃气,如燃具设置在卧室内的居民用户,或是厨房无直通室外窗户的居民用户,或是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且外墙无法固定燃气立管的居民用户等都可暂不实施管道燃气入户。
《办法》还提出,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用户,经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装管道设施,后收取安装费用”的优惠政策。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企业对用户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可给予分期付款的收费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由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
据悉,目前广州管道燃气的普及率在35%左右,根据计划,到2016年要达到70%。相对于瓶装气,管道燃气在安全性、质量及价格上更优。
在管道燃气报装的费用方面,《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已由部分用户集资安装小区共用燃气管道设施的楼房中,其他未参与集资的用户现申请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8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而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用户,经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装管道设施,后收取安装费用”的优惠政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企业对用户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可给予分期付款的收费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由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