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修网获悉,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应入综合管廊而未进入的,权属单位最高将罚5万元。
全市目前地下管线
存在道路重复开挖等问题
据悉,广州市目前存量地下管线,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热力、工业和综合管廊等,总长度达83700公里。此前地下管线管理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道路重复开挖、地下管线数据不全等问题。为此,“办法”提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如果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也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办法”提出,敷设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确因特殊原因地下管线工程不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偿使用。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未满3年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不过如果存在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等情形,“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对综合管廊管理提出了规定。综合管廊即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办法”提出,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将地下管线入廊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将地下管线迁移至综合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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