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8月1日起,广州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业务。
若职工在广州公积金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需将其异地中心的账户余额转至广州公积金中心,或职工因办理贷款(异地贷款除外)等其他业务需要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可通过登录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自行办理,其打印结果可在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缴存证明验证功能下核实(具体操作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南》)。
因异地贷款需开具证明的,仍按原流程在广州公积金中心天河管理部办理。
同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公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应按规定处罚金额,最高罚款5万元;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最高罚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