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修网小编悉2011年1月16日,吴先生在南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楼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两购房人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2013年5月31日,该楼宇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14年1月和2月,该楼宇燃气安装工程已完工,并实现了供水。而永久用电完成送电的最早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房产开发商曾5次向吴先生发出收楼通知书,吴先生认为该房屋尚不具备交楼条件,没有办理收楼手续,直到2014年5月2日才收楼。
事后,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开发商则抗辩在2013年12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即具备交楼条件,故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
最终,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购房人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措施视为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但涉案楼盘在尚未具备永久供水、供气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不能满足买受人基本居住要求。
广州装修网小编了解到本次案件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吴先生使用,已构成违约,吴先生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