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阿叔欲继承亡父房产遇难题——请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以下资料:(以下资料需要提供一份复印件预约)
……
五、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摘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被继承人的配偶情况;
3、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七、法定继承人中有已故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由注销户口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傻眼了
7年后还没办完过户
在越秀区惠福西路一栋回迁房中,吴叔一家人生活在拥挤的40多平方米房子中。由于人太多,原本狭小的40多平方米两房被他硬生生隔成三房,新隔出的三房占用了客厅的位置,客厅留下的地方成了走廊,而阳台放置了几张桌椅变成了“客厅”。
2005年,吴叔的母亲身故,2008年,父亲也去世了。吴叔认为,老两口在惠福西路留下的这40多平方米房产自然应该过户给他,他是他们唯一的儿子。从那时起,他就开始为解决房产过户的问题四处奔走。
在收集了一轮资料之后,他到公证处询问获知,需缴纳约3万多元的费用,这让他承担不起。“那时候我们家还是困难户,我只是一名治安员,月工资只有几百块,妻子也是‘灵活就业’者,儿子还在上学。”无奈之下,过户的打算只好延迟。今年孩子毕业工作、妻子退休之后,家里宽裕了一些,他再次重启过户之路,然而奔波数次都被告知资料不全。
“广州公证处越秀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除了去世不算太久的外婆可以找到证明外,其他三位老人的证明都没有。”吴叔说,“听我小姨说,外公在1959年就已去世,那时我才2岁,哪里有证明?我连爷爷都没见过。”
对于要出示祖辈人的死亡证明,吴叔表示不理解:“房子是我父亲买的,房产证上写着我父亲的名字,又不是祖屋,关老一辈人什么事?”
对此,公证处向他出示了一份《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须知显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继承人和放弃继承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户籍底册;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摘抄证明,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配偶情况和子女情况等。法定继承人中有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其中,吴叔缺失的就是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有进展
考虑实际可暂不提供
昨日上午,记者未表明身份陪同吴叔再次来到广州公证处越秀办事处,此次办理工作人员并未让其出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
为何这次不需要提供以上资料?工作人员表示,此前的工作人员说的也没错,提供以上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其为唯一继承人,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所以他可以暂不提供。“有些老人家或许已经去世多年了,我们在核实时可能可以在他父母亲的档案里找到资料,证明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已经去世。”该工作人员称,对于实在找不到死亡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证明,比如说老人家的墓碑等。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只是接收了资料进行核查,若某些资料缺失,仍需补齐。在缴纳了400元调查费后,工作人员表示将在两个月内给予回复。
2大释疑
有意刁难?走的是合法程序
吴叔认为,公证部门是在“刁难”他,究竟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部门要求出具老一辈死亡证明是否合理呢?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表示,按照法律程序,继承公证这一步骤是必须的,这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他认为工作人员可能没有表述清楚,死亡证明并非一定指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证明,而是能证明其死亡的证明材料,这类材料也包括街道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怎么办理?两个部门能帮你
找户籍地派出所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已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有严格清晰的管理记录要求。“要了解已故亲人的死亡信息,应该先到他的户籍派出所查询户口注销信息。”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兵称。
一直以来,逝者家属都须在取得死亡证明后才能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因而,如在逝者户口所在地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也可以证明该亲属已死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也可以出具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然后逝者家属可以凭此证明进行下一步操作。
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逝者已故但未注销户口的个案,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先去派出所尝试一下。
找殡葬管理部门
家属还可以到逝者办理身后事的殡葬部门查询证明。依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市民可以向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单位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此途径查询到已故亲属的死亡证、火化证等。
“由于未有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方面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欧阳兵指出,殡葬管理部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因为他们难以查实查询者与逝者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这些逝者信息会否被某些不法之徒利用。据了解,近年有不少归侨前往广州市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单位查询逝者信息,其中也有人要求追查上世纪50年代的信息。
死亡证明应属
永久保存档案
“死亡证是个人户籍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属永久保存档案。”欧阳兵认为,根据我国《档案法》,档案一般分为保存20年的一般性档案以及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死亡信息应属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
上世纪90年代,政府各部门已逐步实现电子档案管理,而且,对此前的纸质档案进行了整理和扫描入档。“查近二三十年的,难度应不大。”欧阳兵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全部都是纸质档案,则有可能存在保存不当损坏、丢失,又或者纸质霉变、字迹消退等问题。